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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解读发布日期:07-19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通知》要求,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通知》明确了整治内容,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2019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7号)要求,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药品进货渠道不合法等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通知》明确此次整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3月20日-4月20日),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 4月25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2019年5月1日—9月1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药店开展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约谈、公示和处理。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交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

《通知》明确了整治的有关要求:一是积极宣传引导。广泛组织开展社会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连锁总部要提升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认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全行业要提升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二是组织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飞行检查或日常监管等形式,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同时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三是推动社会共治。全市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一律上报省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四是落实监管责任。市局对整治工作将进行督查督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部门,将予以通报。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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